「.台灣」網域名稱註冊服務調整公告事項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第109次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申請原則

一、 凡依法登記之國內外公司、商號、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請。

二、 申請註冊採「先申請、先發給」之原則,如有相同之申請時,以受理註冊機構受理申請之時間在先者,優先取得註冊。

第二條 註冊說明

一、 「.台灣」網域名稱層級架構

範例 台網中心.台灣 twnic.台灣
第一層 台灣 台灣
第二層 台網中心 twnic

二、 「.台灣」網域名稱保留字

(一) 列表請參見:https://www.twnic.net.tw/dnservice_announce_restore.php

(二) 政府類保留字之新增、刪除與申請使用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辦理;教育類保留字之新增、刪除與申請使用由教育部負責辦理。

(三) 保留字禁止註冊,如遇開放註冊使用需求,悉依本中心網域名稱委員會決議辦理。

三、 字元長度及可使用字元規定

(一) 字元規定:

1. 至少須有2個字元,最長不得超過63個字元。(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2字元暫不開放)

2. IDN經punycode轉碼後不得超過63字元。

(二) 可使用之字元:

1. 不分大小寫之26個英文字母、0-9數字及連結符號(-)共63個字符。

2. 連接符號(-)不得置於字首及字尾,亦不得於第三及第四個字元同時出現。

3. 中文IDN,須為Big5範圍內之中文字,且至少包含2個連續之中文字組合,並可包含前述之英數及連結符號等字符。中文IDN域名禁止以繁簡夾雜之形式註冊。

四、 自動核配推廣期截止

(一) 自動核配推廣期將於民國109年1月7日14:00 (台北時間)截止,之後新申請或續用「.台灣」或「.tw」中文網域名稱將不再自動核配,但可仍取得同名簡體中文之「.台灣」或「.tw」域名之自動解析服務。

(二) 自動核配推廣期截止時,「.台灣」或「.tw」將視為二筆獨立域名,原自動核配取得之網域名稱仍有權使用至到期日止,域名相關續用及異動作業,須分別處理。

五、 「.台灣」新增英文域名註冊服務

詳見「開放接受「.台灣」英文域名註冊優先註冊申請公告」

 

第三條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可於本中心核可受理「.台灣」之受理註冊機構依操作說明進行註冊。

二、 申請人必須點選「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並確實填寫申請資料,並經電子郵件(E-mail)回覆確認。

三、 申請之網域名稱於註冊完成時起,享有使用權。註冊完成時,係指受理註冊機構確認申請人已完成相關註冊、繳費程序,並以電子郵件(E-mail) 通知申請人啟用之時間點為準。

 

第四條 解析服務

一、 「正體中文.台灣」與「簡體中文.台湾」將由系統自動設定相同解析結果。

二、 其它由註冊系統依「中文域名字碼對照表」自動產生異體字組合之網域名稱將進行保留但不解析。

 

第五條 收費標準

「.台灣」網域名稱管理費一年新台幣800元。

 

第六條 爭議處理原則

一、 申請人同意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悉依本中心所公布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

二、 當第三人主張網域名稱註冊權益時,應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之規定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核可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三、 自動核配推廣期截止時,「.台灣」或「.tw」將視為二筆獨立域名,爭議處理機構之收費標準將個別計算,且爭議處理結果效力僅及該系爭網域名稱。

 

第七條 其它事項

未盡事宜,將隨時於本中心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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