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接受「.台灣」英文網域名稱優先註冊申請公告

主旨:開放接受「.台灣」英文網域名稱優先註冊申請公告

說明:

一、 依據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第109次網域名稱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 優先註冊期間:民國109年1月7日14:00 (台北時間)起至民國109年2月10日23:59 (台北時間)止。

三、 優先註冊資格條件共區分為三大類:

1. 『政府類』:優先註冊列表內之政府機關(構)

2. 『教育類』:優先註冊列表內之我國立案之各級學校及機關(構)

3. 『已註冊.tw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類』:

– 「.tw」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範例: twnic.tw)之註冊人可優先註冊申請同名之「.台灣」英文網域名稱(範例: twnic.台灣)。

– 「.tw」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須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前完成申請及繳費程序(以WHOIS查詢結果之日期為準),且不得為新申請未繳費、到期凍結、域名更名或爭議處理等狀態。

–『已註冊.tw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類』如其網域名稱同時亦列為「政府類」 或「教育類」優先註冊列表中,其判給原則以「政府類」或「教育類」為優先註冊。

四、 優先註冊申請方式:

1. 『政府類』:保留予優先註冊列表內之機關(構)。

2. 『教育類』:保留予優先註冊列表內之學校及機關(構)。

3. 『已註冊.tw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類』:符合優先註冊資格條件者,可於優先註冊期間內,至現行「.tw」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所管理之受理註冊機構進行申請及繳費。

五、 優先註冊繳費:

1. 註冊管理費一年新台幣800元,繳費方式依各受理註冊機構提供之方式為準。

2. 申請後須於民國109年2月10日23:59 (台北時間)前向受理註冊機構完成繳費。如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網域名稱將於全面開放註冊時一併釋出開放大眾註冊。

3. 完成繳費程序前,不得辦理該「.tw」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所有權移轉作業,如發生前項情事,註冊管理機構或受理註冊機構得有權取消該申請。

4. 完成繳費程序後,如經查不符合優先註冊資格條件,註冊管理機構得有權取消該申請。

六、 全面開放註冊:於民國109年2月13日14:00 (台北時間)起,以『先申請、先發給』之原則,全面開放受理一般註冊。

七、 相關規則如有異動,依本中心最新公布為準。本中心保有所有相關規則之最終解釋權與更改之權利。

八、 其餘規定請詳「.台灣」網域名稱註冊服務調整公告事項

=====

註冊服務說明請參閱:

https://中文.tw/grandfathering

https://中文.台灣/grandfathering

Scroll to Top